[24]因此,很多法院的巍峨高楼、威严门岗、狰狞石狮、深邃长廊、陡峭台阶、豪华装潢、刺耳警笛的形象,正好与民主的司法文化要求相反。
劳动权的内容是由人类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科学认识劳动权概念,可以从分析劳动权的内涵与外延入手,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劳动权组成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现实中,这种长期无权的现实似乎已经让农民工麻木了,鲜少有农民工就此方面问题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15]参见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100年:回顾与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在就业、求职、管理等方面,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都受到了侵害。正式市场只对具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开放,绝大多数较好的职业被独占。
[17]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同样属于基本人权。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的序幕率先从农村拉开。[4]这一现象无疑极大的阻碍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这里的解释与反对解释并不存在矛盾,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下面我们将对陈金钊教授提出的反对解释这一观念进行剖析。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包括日本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对法官的资格取得的难度上或对其培训上下足功夫,逐渐培养其独立、公正、平等的品格。大量现实中的案件纯粹依赖法律文本是无法解决的,我们把解释的对象仅限于文本,必然使法律解释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3]上述法律的特点让我们认识到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解决这一缺陷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解释,当然,这也是法律解释学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另外,还有声音质疑说其实这种事情应该怪笔者,正所谓心情自然凉,笔者自己慢慢的就适应了,一旦适应,笔者就不会有怨言了。

每个案件结果的最终得出,都是由法官考虑在各种因素后所得出的,因此这就需要在如何提高法官本人的个人修养上下文章。于是,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标语,如税法也是法、计划生育法也是法等等{1},这反映了中国法治的悲哀。[12]因此,我们说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方法,它所提供给解释主体的不是直接的答案,而是几个价值选择。综上,法律解释学的元规则的缺失并不能成为否定法律解释学存在的理由。
因为法律解释学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使具有普遍性的、共性的法律规范与具有个性的、特殊性的大量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结合起来。二、法律解释学的辈分问题关于法律解释学的辈分问题,有人认为法律解释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的人嗤之以鼻,认为法律解释学只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而已。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文本表现为静态的存在,但社会是动态发展变化的,不管多么远见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一切事项。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起草者、制定者的无意或疏忽,以及字词的安排甚至标点符号的误用,都会引起理解适用上的争议。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9-130.[6]管金伦。它既难以管理现在,也难以遑论未来。

我们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只是角度不同而已。因此操作过程仍是紧密围绕着法律条文所展开的,仍然没有超越法律这一词语的界限。
当笔者将这个消息告知同仁们讨论之后,他们的观点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这句话应了上文中笔者的说法。在法律制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原先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之外的新问题,法律中的漏洞和模糊之处随社会变化而激增。于是乎后现代主张的对规则的解构也毫无例外的被我国学者如获至宝的引入,并对我国的司法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我们认为应该是大体形成于九十年代初,最多也就是一二十年的时间。借哈贝马斯的经典话语,法律解释是解释主体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目光的往返流转,而不是单独的依据事实,寻找条文的单线运动。
但若称为法学解释或法解释就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法学或法是可以包容事实一词的外延的。举个笔者亲身经历的例子来证明这一提法。
建国以后,这种情况仍是如此,尤其是在司法领域,许多明显不公正的案件只要不涉及国人的自身利益,一般就听之任之。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54.[8]桑本谦。
[9]尽管现在的法律解释界的学者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大致的适用顺序,既首先为文义解释,其次为体系解释,再次为历史解释,最后为目的解释,在所有的解释方法用尽后,再考虑法律漏洞这一方法。王群,单位为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众所周知,成文法具有开放性、时滞性,以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漏洞等特点,而解决这一缺陷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解释,这也正是法律解释学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针对复杂案件、疑难案件,法官不能也不可能直接得出结论。因为法律解释的外延与法律事实是不重合的,也就是说,法律一词包容不了事实。法律方法的功能及其局限。
我们翻阅了相关的字典,发现基本上都只是认可了法律规范。另外,法律解释作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一门学科,法律这个称呼似乎比法学或法等称呼更能反映其实践品性,因此,我们坚决捍卫法律解释这一称号。
因为流转过程还包括了依据条文所规定的类型去定位事实的类型这一过程。也许置疑者们仍不满足我们的答复,认为即使经过上述排除的情形,主观性因素还是大量存在的。
因此法官可以不依据成文法的规定,而是根据其自由发现的法律进行判决。我们不能因为法官没有展示其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的过程就否认方法的存在。
如我们在解决疑难案件时,本身就是法律条文与社会中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等理念相违背的,所以文义解释这种方法是在解决这类案件时首先应当被排除的。我们认为,这种排序在具体法官判案过程中有一定的意义,为防止法官的任意选择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也仅仅只能作为参考而已就像狗一样,只是在已经坐在了床上之后,才知道他们不该坐在上面。但宪法的制定同样也是人民意志的产物,而法官的司法权是宪法赋予的,宪法也是法,法官依据宪法宣告某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无效,又有什么障碍存在呢?2、对消弱司法权威等问题的释疑对于能动模式会消弱司法权威的言辞,司法能动主义者表现出了强大的自信。
因此,双方似乎皆有一定的市场。根据普通人的理解,人们也只有在民主的国家里才能享有自由——这就是他们所认为的每个民主的社会的伟大目标。
[5]最后,能动主义对克制主义的嘲讽也用同样的谚语施加了报复,即有那么一个古老的传说,说是有一天上帝祈祷了,他的祈祷词是让这成为我的意愿,我的正义为我的慈悲所支配。实际上,大量的能动司法案例非但没有消弱司法部门在美国公民心中的形象,反而使司法部门成为了最值得信赖的部门,如被人津津乐道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使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麦克弗森诉别克公司案确立了疏忽责任原则等等。
而他的继承者德沃金在他的法律帝国里也认为,法律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这都印证了温和司法能动主义从上述总和之中寻求合法性并未背离法治。进入专题: 能动主义 克制主义 法官 意识形态 。 |